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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浠水民政局】社会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及受理程序

    信息发布者:胡水清
    2019-10-18 08:42:36   转载

    社会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及受理程序

    索 引 号:011282752/2019-00750主题分类:民政、扶贫、减灾
    发布单位:浠水县民政局发文日期:2019-09-29
    名  称:社会救助对象资格条件及受理程序
    文  号:

      一、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资格条件:

      1、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者个人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1)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2)遭遇支出型困难的家庭。因自负医疗费、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城市低收入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3)生活困难需要临时照料或救治的身处困境的未成

      年人、精神病人。

      (4)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个人)。

      二、申请城乡特困对象资格条件:

      1、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3、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4、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5、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并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6、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二)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申请城乡低保资格条件:

      1、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

      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

      2、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划分的地区,原则上可将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为城镇行政区划且居住超过一年、无承包土地、不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作为申请城市低保的户籍条件。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服义务兵役的现役军人;

      (三)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

      (四)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人员。

      4、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5、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四、临时救助申请受理程序:

      1、临时救助办理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区、处)受理和审核、县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实施。

      2、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乡镇 (区、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因病残、年老体弱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当地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临时救助的受理实行属地办理。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 (区、处)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乡镇 (区、处)应当协助其向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

      3、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乡镇 (区、处)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被委托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一)《临时救助申请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居住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低保、五保和低收入家庭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导致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伤害或残疾鉴定、评定证明,医疗、救治费用单据及获得的保险补偿、责任赔偿和社会救助等相关资料证明,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的相关部门责任认定证明;

      (四)允许管理机关对其家庭财产和收入等经济状况进行核查的书面授权书;

      (五)委托申请的,应说明委托原因,介绍委托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承担委托责任。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区、处)可先行受理。

      五、城乡低保、城乡特困申请及受理程序:

      1、个人申请。申请人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填写《浠水县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主要写明家庭共同生活成员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乡镇民政办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的,书面告之补齐所需材料。

      2、信息核对。乡镇民政办对已受理的申请救助家庭成员信息及时录入社会救助系统,提交到县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比对。县核对中心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核对工作并出具《核对报告》。

      3、入户核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收到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信息核对中心出具的核对结果后,报请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批阅,组织以驻村国家干部为组长的核查专班,结合《核对报告》信息,进行申请救助家庭人员状况、经济状况等信息的入户核查,计算出家庭人均收入。对明显有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人及时通知比对结果,不予入户。入户调查表上,必须有申请人、村(社区)负责人、驻村(社区)乡镇国家干部签字负责。

      4、评议公示。核查组委托村(社区)召开代表大会,对核查对象的家庭成员状况和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在当地村(社区)公开栏上公示7日。村委会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纳入低保对象户,汇总填写《浠水县困难家庭收入核算台账》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台账必须有村(社区)经办人、村(社区)支部书记签字,盖村(社区)公章。

      5、审核申报。乡镇人民政府对经核查、评议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对象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对明显不符合条件的,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且不予申报审批;对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并填写《新增录入审批发放汇总表》,连同申请对象完整档案材料报送县社会救助局审批。《审批发放汇总表》要有乡镇分管领导、民政办主任签字,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6、不少于30%抽查。县社会救助局对乡镇审核送批的申请对象,按不少于30%的比例,组织工作专班入户抽查。抽查工作人员,在抽查意见表上要签字负责。凡经县社会救助局抽查合格率低于90%的,书面通知乡镇重新入户调查审核。

      7、联审联批。县社会救助局将抽查结果反馈到乡镇民政办,乡镇民政办同村(居)委会负责人审定好正式纳入低保对象户的月保障金后,将正式名册再签字盖章报县社会救助局相关股室。县社会救助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实行差额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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